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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 第2條

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執行機關(以下簡稱扣留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扣留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以下簡稱清理機具設施),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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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