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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 第7條

扣留之清理機具設施因不易移置、保管或其他特殊情形,扣留機關得於完成前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之相關程序後,命人看守或責付所有人或使用人保管,並由受責付保管人填具扣留清理機具設施責付保管條予扣留機關。 前項受責付保管人違反責付保管規定者,扣留機關得將扣留之清理機具設施移置至指定保管機構。 採責付保管之清理機具設施於責付保管期間經查獲使用者,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於三年內違反本法規定再經扣留清理機具設施者,不得責付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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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執行機關(以下簡稱扣留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扣留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第3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定扣留清理機具設施之保管機構,並得委託其辦理扣留清理機具設施之保…第4條扣留機關扣留清理機具設施,得委託民間業者或僱工協助辦理,並由扣留機關派員會同押送至指定保管機…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扣留之清理機具設施,得交付違規地點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保管機構…第6條扣留機關執行扣留清理機具設施之作業程序如下:一、填具扣留清理機具設施清單一式四聯,第一聯由扣…第8條有嚴重污染之虞之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或清理機具設施,除經檢察官或法院列為證物而有保全之必要者外…第9條扣留之清理機具設施符合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除經檢察官或法院列為證物者外,扣留機關應即通知…第10條扣留之清理機具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經扣留機關通知限期領回,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之…第11條本辦法所定之相關文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1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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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