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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扣留之清理機具設施,得交付違規地點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保管機構保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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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