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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14條

第 三 章 經營許可 › 第 一 節 申請與審查
申請人應於申請時繳交審查費。審查費金額及繳納方式依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辦理。 廣播事業之許可,採競價方式辦理者,應於申請時同時繳交押標金。申請經營全區性廣播事業者,其押標金為新臺幣三千三百萬元;申請經營區域性廣播事業者,其押標金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申請人繳交審查費後,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不得要求發還。 申請人繳交押標金後,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於競價結果公告前不得要求發還。 審查費及押標金應分別以電匯方式匯入主管機關指定帳戶,匯款時應填寫申請人之公司或財團法人名稱、地址及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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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與審查」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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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