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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18條

申請人撤回申請者,已繳納之審查費及押標金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申請截止日前撤回者,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審查費及押標金。 二、於審查合格者名單公告前撤回者,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 三、於審查合格者名單公告後撤回者,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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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