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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20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申請案審查作業,得設審查諮詢會。 全區性廣播事業或區域性廣播事業之申請人依規定提出申請及繳交審查費與押標金,其申請書及營運計畫經審查諮詢會審查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者為合格者。 社區性廣播事業申請人之申請書及營運計畫,經審查諮詢會審查分數達七十五分以上者為合格者。 主管機關審議審查諮詢會所作成之審查合格建議後,通知審查合格者相關事宜,並公告審查合格者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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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