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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13條

第 三 章 經營許可 › 第 一 節 申請與審查
申請經營廣播事業者,應於主管機關公告之申請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許可籌設申請: 一、申請書。 二、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及細項: (一)總體規劃,細項包含設臺宗旨及目標聽眾。 (二)人事結構及行政組織,細項包含行政組織、人事結構與人員編制。 (三)經營計畫及營運時程規劃,細項包含經營計畫、營運時程之規劃、與聽眾互動之機制。 (四)節目規劃、內部流程控管及廣告收費原則。 (五)財務結構,細項包含資本與財務計畫、經費管控。 (六)人才培訓計畫。 (七)設備概況及建設計畫,細項包含系統設備概況說明、建設計畫。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三、前款營運計畫第一目、第三目、第四目、第六目、第七目、第八目可供主管機關引用及公開之資訊摘要。 四、審查費之匯款單回執聯影本。 五、全區性廣播事業及區域性廣播事業申請人之押標金匯款單回執聯影本。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主管機關應於截止受理後公開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文件。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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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