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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22條

第 三 章 經營許可 › 第 二 節 競價
主管機關依前節規定完成審查程序後,全區性及區域性廣播事業之許可依第四條規定採先審查後競價方式辦理者,其競價作業,由主管機關辦理之。 各張執照為競價作業之競價標的,並依序辦理全區性廣播事業及區域性廣播事業執照競價。 全區性廣播事業及區域性廣播事業執照之競價日期、競價地點及競價作業注意事項,由主管機關於競價日之七日前公告之。 主管機關應於前項競價作業前,舉行競價作業流程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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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