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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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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23條
主管機關辦理競價作業時,各競價標的採一回合報價方式進行。 前項報價經提出後,不得撤回或修正。 競價者報價之價金,全區性廣播事業應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單位;區域性廣播事業應以新臺幣十萬元為單位。 競價者之報價在底價以上且為最高者,為該競價標的之暫時得標者,其報價為暫時得標價。 二以上競價者之報價在底價以上,且為相同最高報價時,採抽籤方式決定暫時得標者。 競價者之報價均未達該競價標的之底價時,主管機關應予廢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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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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