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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24條

第 三 章 經營許可 › 第 二 節 競價
主管機關為辦理競價作業,於競價地點備置競價室。 每一競價者得指派至多三人為其授權代理人,應攜帶委任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時間前報到、進入競價室。違反者,喪失報價之資格。 競價者之授權代理人於競價室中,不得使用任何通信設備並應關閉電源,其有擾亂競價室秩序或妨害競價公平性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命其改正,不改正者,喪失其競價之資格。 各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於主管機關公告競價者名單後至決標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與其他競價者或其他競價者之授權代理人,就參與競價事宜為任何足以影響競價程序公平性之行為,違反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競價之資格。 競價者於競價程序中,因違反規定喪失競價資格者,其授權代理人應即離開並不得再進入競價室。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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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