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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5條

申請經營廣播事業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設立或籌設之股份有限公司。 二、依法設立或籌設之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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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