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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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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6條
申請經營廣播事業者,其最低實收資本額或捐助財產總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全區性廣播事業:新臺幣二億元。 二、區域性廣播事業: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社區性廣播事業:調頻廣播事業者,新臺幣三百萬元;調幅廣播事業者,新臺幣九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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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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