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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9條

既有廣播事業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申請經營廣播事業。 既有廣播事業與依本辦法申請經營廣播事業者間,準用第八條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視為同一人關係。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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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