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 第7條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7條

第 二 章 申請資格要件
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為廣播事業之發起人、股東、董事及監察人。 申請經營廣播事業之股東、發起人為自然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國內無設籍、無住所。 二、股東、發起人間具有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以內血親關係之人,其持股或認股總數超過該事業之總股數百分之五十。 三、新聞紙、無線電視或無線廣播事業之股東、發起人或認股人持股或認股達各該事業總股數百分之十以上。 申請經營廣播事業之股東、發起人為法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 二、國內無營業所或事務所。 三、新聞紙、無線電視或無線廣播事業之股東、發起人或認股人持股、認股或與其相關企業共同持股、認股達各該事業總股數百分之五十以上。 前項第三款所稱相關企業,係指經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東、發起人所擔任董事或監察人之企業或其投資總股數占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企業。 申請設立期間因繼承之股份,超過第二項規定,應於申請核發廣播執照前移轉予第三人。 申請人取得廣播執照後,其股東股份轉讓,應符合本法施行細則規定。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6條申請人申請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並駁回其申請;其審查費、押標金及其利息不予發還,已發…第17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其…

「申請資格要件」的其他條文

第5條申請經營廣播事業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依法設立或籌設之股份有限公司。二、依法設立或籌設…第6條申請經營廣播事業者,其最低實收資本額或捐助財產總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全區性廣播事業:新臺…第8條同一申請人不得申請二件以上之申請案。申請人之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其不同申請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第9條既有廣播事業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申請經營廣播事業。既有廣播事業與依本辦法申請經營廣播事…第10條既有廣播事業除指定用途者外,承諾繳回全部廣播執照及其使用之頻率時,得再申請經營廣播事業。前項…第11條(刪除)第12條既有廣播事業參與申請經營廣播事業,僅能參與一件申請案,其承諾繳回廣播執照及其使用頻率所須出具…
← 第6條看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