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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彈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影視攝製:指為製作電影片、電視或新媒體戲劇節目之拍攝活動。 二、影視事業:指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從事影視攝製之公司、有限合夥或商號。 三、影視攝製用模擬槍(以下簡稱模擬槍):指依本條例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專供影視攝製使用之模擬槍。 四、影視攝製用空包彈(以下簡稱空包彈):指供模擬槍所使用,為本條例管制之子彈主要組成零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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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