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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彈管理辦法 第8條

內政部、相關權責警察機關與文化部認有必要時,得隨時派員至財政部關務署所屬各關口及各影視拍攝地,實地查核模擬槍與空包彈之進口查驗、運輸、使用及管理情形,影視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發現有缺失時,應即通知限期改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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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