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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律師所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者,應由新聘僱之律師向法務部重新申請聘僱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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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