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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3條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定有關律師申請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展延聘僱許可、撤銷或廢止聘僱許可、撤銷或廢止展延聘僱許可及管理等事項,法務部得委託其他行政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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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律師得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許可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性質之工作。外國法事務律師亦同。
第4條
依本辦法申請許可者,應依規費法之規定繳交審查費用;其收費標準由法務部定之。
第5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其薪資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數額。
第6條
律師所聘僱之外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外大學以上法律或相關科系畢業。二、有二年以上在…
第7條
律師申請聘僱外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申請人之律師證書影本。三、聘僱契約書影本…
第8條
律師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之期間,最長為三年,如有繼續聘僱必要者,應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十…
第9條
律師申請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不予許可:一、律師有本法第五條…
第10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應以其專門性之學識及經驗輔助律師,不得以自己名義辦理訴訟事件或其他法律事務。
第11條
律師所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者,應由新聘僱之律師向法務部重新申請聘僱…
第12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入境前後之健康檢查,準用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辦理。
第13條
法務部於核發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時,應副知勞動部、外交部。
第14條
律師應於所聘僱之外國人入境後十日內,將其到職情形函報法務部。
第1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法務部應撤銷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一、申請文件有虛偽或記載不…
第16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律師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法務部、勞…
第17條
本辦法所規定之書表格式,由法務部定之。
第1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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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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