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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9條

律師申請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一、律師有本法第五條所列情事之一。 二、申請文件有虛偽或記載不實。 三、檢附之文件記載不詳或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前項申請,如有違反其他法令,情節重大者,法務部得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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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