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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律師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之期間,最長為三年,如有繼續聘僱必要者,應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十日內,檢附前條第一項之文件,向法務部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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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