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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務部於核發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時,應副知勞動部、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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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