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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入境前後之健康檢查,準用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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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