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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律師:指律師法第十九條所規定之執業律師,及同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外國法事務律師。 二、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指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列之國家或地區。 三、實質受益人:指對法人或法律協議具最終有效控制權,或直接或間接持有其股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之個別自然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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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