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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 第9條
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9條
本法
第八條
第二項確認身分程序所得資料為委任人及本辦法所要求之其他相關人員身分證明文件或聲明之影本、電子檔案或抄錄之資料;其依合理事實或方式確認身分者,應留存其事實或方式之說明或證明文件。 本法
第十條
第二項之必要交易紀錄為受任事項往來文件及紀錄憑證副本或電子檔案。 前二項資料,係指足以重建個別交易,並確保權責機關,經依法令授權後,能迅速取得律師保存之客戶審查之資訊及必要交易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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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律師:指律師法第十九條所規定之執業律師,及同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二項規…
第3條
律師受委任準備或進行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各目及第六款受指定之交易,應依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確…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律師:指律師法第十九條所規定之執業律師,及同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二項規…
第3條
律師受委任準備或進行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各目及第六款受指定之交易,應依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確…
第4條
律師與委任人建立委任關係時應以風險為基礎確認委任人身分。前項風險基礎應以委任人背景、交易型態…
第4-1條
律師於確認委任人身分時,委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婉拒建立委任關係或終止委任關係:一、疑似使…
第5條
律師與委任人建立委任關係時應辦理確認委任人身分之範圍如下:一、委任人為自然人者:姓名、出生年…
第6條
律師確認委任人身分之方式如下:一、委任人為自然人者,應核對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居留證…
第6-1條
律師委任第三方辦理確認委任人、代理人及實質受益人之身分或委任關係者,仍應負確認身分之責任,並…
第7條
律師對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定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經以風險為基礎,並…
第8條
律師於委任關係存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重新確認委任人身分:一、明知委任人身分變更。二、認所…
第10條
律師應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者,指受任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有客觀事實足認委任人提供…
第11條
有客觀事實足認委任人有前條所定情形,律師應於發現之日起算五個工作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訂格式…
第12條
律師於其委任人屬依資恐防制法第四條及第五條公告之制裁名單者,對其所持有或管理委任人之任何財產…
第13條
辦理洗錢防制法或資恐防制法所定事務之律師事務所之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以下簡稱主持律師…
第13-1條
律師於辦理新種業務前,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
第14條
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應製作其事務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並應每年更新該風險…
第15條
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應督促其事務所內之律師及外國法事務律師參加由各律師公會、政府機關…
第16條
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就第十四條至前條所規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應按其業…
第17條
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依第十三條至前條規定製作風險評估報告及辦理相關事項之期間,以其律師…
第18條
法務部應以風險為基礎進行監理,並應自行或委託律師公會每二年進行現地或非現地查核。主持律師或負…
第1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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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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