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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 第7條
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7條
律師對本法
第八條
第三項所定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經以風險為基礎,並依
第四條
第二項規定評估為高風險者,應加強委任人身分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建立委任關係時應取得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或由其指定之專人同意。 二、瞭解受任事項之目的及資金取得方式。 三、於委任關係存續中持續注意有無依
第十條
應申報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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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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