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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安全調查辦法 第12條

被調查人為國軍人員時,安全調查資料應隨其職務移轉。其退(離)職時,安全調查資料移由權責機關依規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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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安全調查由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及所監督行政法人之保防安全單位(以下簡稱保防安全…第3條安全調查適用對象為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及所監督行政法人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關係…第4條安全調查事項如下:一、對國家忠誠度。二、受外國或敵對勢力影響。三、品德、考績、懲戒、行政懲罰…第5條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及所監督行政法人應將新進人員名冊及須為安全調查之事項,送請…第6條保防安全單位實施安全調查,得向無隸屬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第7條保防安全單位基於安全調查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被調查人就調查內容陳述意見,並得要求其提供必要之…第8條保防安全單位為瞭解事實真相,得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第9條保防安全單位對於安全調查結果,應報請機關(構)、部隊、學校及所監督行政法人權責長官核定後,以…第10條保防安全單位發覺新事實新證據,足認有變更原安全調查結果者,應報請機關(構)、部隊、學校及所監…第11條安全調查資料應區分機密等級,並依規定管理。第13條安全調查所需各項調查表格及科學儀器測驗,由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定之。第14條本辦法自國防法施行之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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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