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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安全調查辦法 第3條

安全調查適用對象為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及所監督行政法人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關係,從事與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 前項所稱國防安全事務,指依相關法令規定應保守秘密之國防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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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