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安全調查辦法
› 第9條
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安全調查辦法 第9條
保防安全單位對於安全調查結果,應報請機關(構)、部隊、學校及所監督行政法人權責長官核定後,以書面通知原送查單位。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安全調查由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及所監督行政法人之保防安全單位(以下簡稱保防安全…
第3條
安全調查適用對象為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及所監督行政法人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關係…
第4條
安全調查事項如下:一、對國家忠誠度。二、受外國或敵對勢力影響。三、品德、考績、懲戒、行政懲罰…
第5條
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及所監督行政法人應將新進人員名冊及須為安全調查之事項,送請…
第6條
保防安全單位實施安全調查,得向無隸屬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第7條
保防安全單位基於安全調查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被調查人就調查內容陳述意見,並得要求其提供必要之…
第8條
保防安全單位為瞭解事實真相,得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
第10條
保防安全單位發覺新事實新證據,足認有變更原安全調查結果者,應報請機關(構)、部隊、學校及所監…
第11條
安全調查資料應區分機密等級,並依規定管理。
第12條
被調查人為國軍人員時,安全調查資料應隨其職務移轉。其退(離)職時,安全調查資料移由權責機關依…
第13條
安全調查所需各項調查表格及科學儀器測驗,由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定之。
第14條
本辦法自國防法施行之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8條
看 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安全調查辦法 全文
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