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安全調查辦法
› 第5條
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安全調查辦法 第5條
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及所監督行政法人應將新進人員名冊及須為安全調查之事項,送請保防安全單位實施安全調查。 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及所監督行政法人辦理國防安全事務時,應將安全調查之事項納入作業程序,並應於辦理該事務前,將從事及參與安全事務之人員名冊及安全調查事項,送請保防安全單位實施安全調查。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條
看 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安全調查辦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