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安全調查辦法 › 第2條

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安全調查辦法 第2條

安全調查由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及所監督行政法人之保防安全單位(以下簡稱保防安全單位)執行。國防部於必要時,得協助受監督之行政法人執行安全調查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安全調查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