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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安全調查辦法 第4條

安全調查事項如下: 一、對國家忠誠度。 二、受外國或敵對勢力影響。 三、品德、考績、懲戒、行政懲罰(處)及犯罪資訊。 四、經濟狀況及財務資訊。 五、身體健康狀況資訊。 六、違反國防安全事務資訊。 各保防安全單位得就前項所列事項,蒐集被調查人下列資訊: 一、國籍、戶籍。 二、刑事案件。 三、行政懲戒或懲罰(處)。 四、品德素行及內部考核。 五、財稅、信用卡、銀行存款、債務、匯款紀錄及其他經濟、財務狀況。 六、醫療紀錄。 七、心理測驗、科學儀器檢測。 八、其他為確保國防安全事務之資訊。 為蒐集前項第七款之資訊,得對被調查人施以心理測驗、科學儀器檢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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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