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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安全調查辦法 第6條

保防安全單位實施安全調查,得向無隸屬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並應以機關(構)、部隊、學校及所監督行政法人主管名義行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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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