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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氣象海象預報業務許可辦法 第4條

從事本辦法所許可之氣象或海象預報業務之預報人員,須曾從事氣象或海象預報相關技術工作滿三年以上能提出證明,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大氣科學或海洋科學相關科、系、所畢業者。 二、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大氣科學或海洋科學相關科、系、所畢業者。 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氣象類科考試及格並領有證書者。 四、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三等考試氣象類科考試及格並領有證書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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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