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從事氣象海象預報業務許可辦法 › 第7條

從事氣象海象預報業務許可辦法 第7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於許可有效期間內,暫停或恢復其業務時,應於三十日前向中央氣象局報備。 前項暫停業務之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展一次。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從事氣象海象預報業務許可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