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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氣象海象預報業務許可辦法 第5條

機關、學校或團體申請許可時,應填具申請書一份,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機關、學校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團體章程或章程草案影本。 三、預報人員身分證明文件及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業務計畫書五份。 個人申請許可時,應填具申請書一份,並檢附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文件。 第一項第四款之業務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預報業務之目的。 二、預報內容及區域。 三、預報作業流程。 四、資料蒐集方式、處理設備及作業場所相關資料。 五、人員配置及預報人員名冊。 中央氣象局受理申請時,如發現文件有欠缺或需補正事項時,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得退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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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