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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氣象海象預報業務許可辦法
› 第9條
從事氣象海象預報業務許可辦法 第9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氣象局應令其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廢止其許可: 一、未依計畫書執行業務或從事核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者。 二、執行業務期間,預報人員未符合
第四條
之規定者。 三、許可後,無正當理由,未於六個月內開始執行業務者。 四、違反
第七條
第二項之規定,自行暫停業務六個月以上者。 五、違反
第八條
之規定,妨礙中央氣象局之檢查或所備文件不齊全或不符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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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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