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 第2條

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第2條

志工完成教育訓練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發給志願服務證(以下簡稱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以下簡稱紀錄冊)。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