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 第6條

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第6條

服務證及紀錄冊由志工使用及保管,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 志工有違反前項或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規定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予糾正及註記於紀錄冊,其服務紀錄不予採計;必要時,並得收回服務證及註銷證號。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