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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第4條

紀錄冊為志工服務之總登錄,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定之,並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印製。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將志工接受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基礎訓練、特殊訓練之內容與時數,及志工保險、服務之日期、時數與內容、獎勵、照片,登載於紀錄冊。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紀錄冊之管理,建置全國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資訊系統)。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將第二項紀錄冊內容,登錄於全國資訊系統。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已建置地方資訊系統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將紀錄冊內容登錄於地方資訊系統後,由各該地方主管機關登錄於全國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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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