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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第9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辦理紀錄冊及全國或地方資訊系統登錄時,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指定專人負責。 二、服務項目及服務內容,依實際狀況登錄。 三、服務時數,不包括在途往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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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