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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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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第5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志工申請紀錄冊時,應至全國資訊系統登錄志工基本資料、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完訓證明,由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製作紀錄冊,並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發給所屬志工。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無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由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製作紀錄冊。 第一項志工基本資料,應包括志工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統一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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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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