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性侵害事件醫療作業處理準則 › 第3條

性侵害事件醫療作業處理準則 第3條

醫院、診所若限於設備或技術無法對被害人提供完整診療時,應主動轉診 ,並告知被害人或其陪同人員各直轄市及縣 (市) 當地性侵害事件處理醫 療機構之名稱及地址。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性侵害事件醫療作業處理準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