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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事件醫療作業處理準則 第8條

醫院依本法成立專門處理性侵害事件之醫療小組者,由院長擔任召集人, 其成員至少應包括醫師、護理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 前項醫療小組,應辦理醫護人員處理性侵害之繼續教育、受理被害人申訴 及檢討診療流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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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