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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事件醫療作業處理準則 第7條

醫院、診所對於被害人身心之傷害,應積極處理,並視被害人病情之需要 ,轉介至其它醫院、診所或有關繼續處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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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