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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事件醫療作業處理準則 第5條

醫院、診所診療被害人,應於徵得被害人、其配偶、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依 法負責執行監護事務者之同意,並填具同意書後,依內政部所定之程序及 其知會單格式之內容,知會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其不同意者,知會之內 容以犯罪事實或加害人資料為限。 前項同意書及知會作業,應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或隱私,不得無故洩漏 或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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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