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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事件醫療作業處理準則 第4條

醫院、診所診療被害人,應有護理人員陪同,並應注意維護其隱私及安全 。前項診療結果,應依被害人、其配偶、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依法負責執行 監護事務者之要求,開立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格式之驗傷診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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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