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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親自哺乳,包括女性受僱者以容器貯存母乳備供育兒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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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