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 第7條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之七日陪產檢及陪產假,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為之。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