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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所稱子女,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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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