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 第3條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第七條但書所稱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指非由特定性別之求職者或受僱者從事,不能完成或難以完成之工作。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